SANTARELLI GROUP
SANTARELLI GROUP
Innovative IP for Creative Companies
  • IPSIDE has obtained ISO 9001: 2015 certification

    IPSIDE has obtained ISO 9001: 2015 certification

    IPSIDE Read More
  • 1

  • 专利优先权是什么? +

    专利优先权是随着专利注册要求诞生的。 严格来说,这种优先权并不是有关专利申请的一个阶段,但实际上,这项优先权对于下述希望在法国或其他国家保护同一项发明的专利申请来说尤其重要。 优先权的存在的基础是某些国际协定,它们承许在法国首次申请的能在其他国家证明其效力。  优先权至少涉及两个基本条件:            •优先权必须被声明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必须在该申请提交后的12个月内提交。 如果是针对B专利申请的优先权的请求有效,其作用是使其可专利性的条件追溯到专利申请A(基于该专利要求优先权)的提交日期。 优先权的实际结果很重要。特别是通过这种方式,申请人可能使用优先权在其第一次申请A之后和第二次申请B之间公开了他的发明(例如将其在沙龙或者网上展示,亦或是在互联网上出售其产品),而申请B的国家专利局不能指责这些信息泄露。 下一个图表阐释了这种情况:   该简化图强调了三个阶段: 第一次申请提交之前=对发明的绝对保密 第一次申请提交后=可能的披露和在12个月内可能的第二次提交 超过12个月的期限=主要风险在于无法享有优先权造成对在后申请的新颖性的破坏 Read More
  • 提交第一次专利申请我有哪些选择? +

    几乎世界上每个国家都可以进行专利申请。 要提交与发明有关的第一份专利申请,可以选择在任何国家或地区(可以将若干国家整合在一起的系统,如欧洲专利[EP])或选择进行国际专利申请[WO]。 但是,与国防有关的规定要求法国申请人或法国居民要么向INPI(国家工业产权局)提交申请,要么事先在国外专利局取得授权提交专利申请文本。  在管理方案上,最简单的方法是向INPI提交申请,可以为: •法国专利申请 •欧洲专利申请 •国际专利申请 对于后两种可能性,INPI只是作为中介,并在获得国防授权后将申请转交给相关专利局 - 欧洲专利局(EPO)负责EP申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负责WO申请。   Read More
  • 法国专利的申请步骤是什么? +

    法国制度的一个特点是专利申请提交后缺乏对其可专利性的实际审查。 这尤其意味着申请人与专利局审查员之间不会有对立冲突(除非明显缺乏新颖性)。 这方面使得在法国处理专利申请的程序特别简单(但不一定更快)。   Read More
  • 统一专利法院:欧洲专利不会自动产生统一效力 +

    如果欧洲专利所赋予的统一保护旨在使专利系统的使用更容易、更便宜及更有法律确定性的话,那么对于专利权人来说,最重要的是降低费用(单一年费)和减少手续。 统一专利法院协定(UPCA)的生效以及欧盟关于具有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的条例[1]的生效将于2023年6月1日开始。欧洲专利的专利权人和申请人需要采取什么措施以保护其获得具有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的机会呢?   “统一效力”不是自动的 ➛欧洲专利仍然可以在不同的国家生效并在这些国家具有效力,就像当前系统下一样。 ➛根据专利权人的选择,可以将欧洲专利转化为具有统一效力的单一专利,这适用于签署并通过了UPCA的17个指定缔约国[2],必要时还可以同时在其他指定缔约国生效并在这些国家具有国家效力。 这个选择是在欧洲专利授权程序的最后阶段进行的,即在回复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71(3)条拟准予授权通知书答复后进行,这事实上排除了已经完成授权的欧洲专利。 为此,申请统一效力的请求必须在欧洲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的日期后一个月内提交,同时也只能在UPCA生效(2023年6月1日)之后才能进行此操作。 这就是为什么欧洲专利局制定了过渡性措施,以使得在早期阶段更容易使用单一专利。   [1](欧盟)n°1257/2012和(欧盟)n°1260/2012条例 [2] (截至2022年6月1日)德国、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和瑞 Read More
  • 统一专利法院:对UPC专属管辖权的豁免或“退出选择” +

    统一专利法院:对UPC专属管辖权的豁免或“退出选择” 一旦生效,统一专利法院(UPC)将对大部分专利诉讼(根据UPCA第32(1)条所定义的诉讼)拥有专属管辖权,这不仅适用于具有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也适用于具有国家效力的欧洲专利。UPC的管辖范围在于在判决时已经批准UPCA的缔约成员国的领土范围内。 在UPCA生效后的7年过渡期内,可以选择在国家法院或UPC提起有关侵权或具有国家效力的欧洲专利无效的诉讼。该过渡期可另外延长7年。 此外,在这个过渡期间,对于具有国家效力的欧洲专利,将有可能从UPC的专属管辖权中退出——“选择退出”。在“选择退出”的情况下,在专利有效期内只有国家法院才具有管辖权。 这种“选择退出”请求适用于欧洲专利申请、具有国家效力的欧洲专利以及基于这些专利的补充保护证书(SPC)。因此,如果针对一项已经请求了“选择退出”的专利获得了补充保护证书,则“选择退出”自动扩展到该补充保护证书。 在任何情况下,这种“选择退出”都不适用于单一专利或基于单一专利的补充保护证书。实际上,如果为欧洲专利申请请求了“选择退出”,则在获得单一专利时“选择退出”的请求将被放弃。 “选择退出”对于已经授予欧洲专利或在申请中指定的缔约成员国适用,而不能仅针对某些国家请求“选择退出”。此外,如果缔约成员国的数量在“选择退出”的注册日期之后增加,则这自动适用于新成员国。 过渡期的到期不会影响在过渡期内在国家法院提起的任何诉讼。即使在过渡期后,这种诉讼仍将在相关的国家法院中继续进行。 何时请求“选择退出”? 可以在欧洲专利申请公开后立即请求“选择退出”,但在所谓的“日出期”(即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开始之前不能提出。对于已经过期的专利,退出选择可以在过期后五年内请求。 另外,请求“选择退出”的期限将在过渡期结束前一个月结束。 请求“选择退出”的另一个条件是在提出请求时,没有任何与此专利相关的诉讼已经在UPC提起。 放弃“选择退出”? 只要没有在国家法院提起UPC有管辖权的诉讼,就可以随时放弃“选择退出”。放弃“选择退出”后,UPC的管辖权将恢复,但无法再次要求“选择退出”。 Read More
  • 统一专利法院:“选择退出”(Opt-Out)请求的程序 +

    统一专利法院:“选择退出”(Opt-Out)请求的程序 谁可以请求“选择退出”? “选择退出”请求必须由欧洲专利或专利申请的实际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提出。此外,该程序并非必须委托欧洲专利律师。 对于多个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情况,“选择退出”请求必须由所有共同持有人一致同意或由授权的共同代表提出。为避免日后出现冲突情况,最好在专利共同所有权合同中加入与“选择退出”相关的条款。 如果在任何“选择退出”请求之前,已经针对专利颁发了补充保护证书,那么后续的“选择退出”请求必须由专利或补充保护证书的持有人共同提出。 就已授予许可(license)的专利或专利申请而言,被许可人不能提出“选择退出”请求。 如果专利实际持有人与生效国家专利登记簿中所记载的持有人不符,则必须附上一份声明,说明“选择退出”请求人是真正的专利持有人。 另外,UPC负责登记“选择退出”请求的档案保管室不会对有关权利持有人身份的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检查。 如果“选择退出”请求存在错误或缺少信息,则请求人有权更正。值得注意的是,任何更正都会延迟该请求的生效,从而也面临在此期间在UPC被提起诉讼的风险。 许多业内人士担心“选择退出”请求或放弃“选择退出”可能会被以欺诈方式提交,其实已经对此做出了规定,真正的权利持有人可以要求删除此类申请。   如何请求“选择退出”? “选择退出”请求须通过电子方式,使用法院案件管理系统(CMS)向统一专利法院提交。请求人无需缴纳任何官费。 “选择退出”请求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放弃“选择退出”也是如此。 “选择退出”请求在UPC网站上公布后,请求人或专利持有人将可以对此进行核实。 Read More
  • 统一专利法院:如何做出最佳的“选择退出”(opt-out)? +

    统一专利法院:如何做出最佳的“选择退出”(opt-out)? 针对具有国家效力的欧洲专利,放弃适用UPC管辖权的可能性通常称为“选择退出”。当欧洲专利或欧洲专利申请要求“选择退出”时,只有国家法院具有处理与该专利或申请相关的诉讼的管辖权。 因此,提出“选择退出”请求即可防止第三方在UPC对专利提起专利无效诉讼的风险。这避免了UPC针对在统一专利法院协定(UPCA)的所有缔约国的生效专利无效的风险。第三方因此将被迫在寻求专利无效的所有国家的每个国家法院提起专利无效诉讼。 然而,提出“选择退出”请求也意味着放弃在UPC或国家法院之间进行选择而提起侵权诉讼的可能性。 UPC具有许多优点,但也有缺点。在法律确定性方面,UPC避免了不同国家法院作出不同裁决的风险。UPC的技术法官也肯定会提高裁决质量,并可望与欧洲专利局(EPO)的裁决一致。此外,UPC获得裁决的时间应特别短(大约为一年)。因此,UPC可能会使提起诉讼的当事方获利,因为提出证据的时间被限制得特别短,这一般被认为对被告方不利。然而,UPC是一个新的、未经测试的系统,其判例法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建立。 在成本方面,通过UPC进行单一的集中诉讼以涵盖多个国家可能会在经济上具有优势,而并非在不同的国家法院进行多次诉讼。使用单一语言处理诉讼,并在有限时间内处理,也有助于降低成本。然而,在UPC的诉讼程序费用相对较高。因此,如果需要提起诉讼的国家数量相对较少,则采取国家法院路线可能在经济层面更有优势。 由于不存在简单的规则来制定“选择退出”策略,每个情况都需要具体分析。事实上,决定是否应该针对欧洲专利或专利申请提出“选择退出”需要考虑许多因素,例如: 欧洲专利的生效国家 专利的预期稳定性(是否经历过EPO异议程序?) 专利对权利人的重要性(基础专利还是改进专利?) 专利申请提交与实施之间的时间差 专利策略(攻击性专利还是防御性专利?) 某些司法管辖区内将欧洲专利与国家专利结合的可能性 涉及的技术领域(是否为高附加值领域,是否经常发生诉讼?) 不同国家/地区是否存在许可合同 实际运营地区或竞争对手活动的地区 专利被提起无效的风险(是否存在第三方公众意见或异议程序) Read More
  • 免责声明 +

    在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体系发明的背景下,为了阐释一些基本原则,这篇关于常见问题的文本被自动简化和提炼了。本文不完全反映在专利或商标申请的程序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普通或特殊情况的复杂状况,不应将其视为工作文件。我们提供的是作为一般信息的非契约性文件。   Read More
  • 1

联系我们
获取更多资讯

Phone
+33 (0)5 31 50 00 22
Address
6, Impasse Michel Labrousse
Toulouse 31100
Fr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