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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欧洲专利所赋予的统一保护旨在使专利系统的使用更容易、更便宜及更有法律确定性的话,那么对于专利权人来说,最重要的是降低费用(单一年费)和减少手续。

统一专利法院协定(UPCA)的生效以及欧盟关于具有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的条例[1]的生效将于2023年6月1日开始。欧洲专利的专利权人和申请人需要采取什么措施以保护其获得具有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的机会呢?

 

“统一效力”不是自动的

➛欧洲专利仍然可以在不同的国家生效并在这些国家具有效力,就像当前系统下一样。

➛根据专利权人的选择,可以将欧洲专利转化为具有统一效力的单一专利,这适用于签署并通过了UPCA的17个指定缔约国[2],必要时还可以同时在其他指定缔约国生效并在这些国家具有国家效力。

这个选择是在欧洲专利授权程序的最后阶段进行的,即在回复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71(3)条拟准予授权通知书答复后进行,这事实上排除了已经完成授权的欧洲专利。

为此,申请统一效力的请求必须在欧洲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的日期后一个月内提交,同时也只能在UPCA生效(2023年6月1日)之后才能进行此操作。

这就是为什么欧洲专利局制定了过渡性措施,以使得在早期阶段更容易使用单一专利。

 


[1](欧盟)n°1257/2012和(欧盟)n°1260/2012条例

[2] (截至2022年6月1日)德国、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和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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